保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保定市醫藥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保定市醫藥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保政辦函〔2020〕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保定市醫藥儲備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保定市醫藥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醫藥儲備管理,建立常態藥品供應保障機制,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家醫藥儲備管理辦法》和《河北省醫藥儲備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保定市醫藥儲備主要應對地區性或一般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等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供應。
第三條 保定市醫藥儲備實行品種適用、總量控制、動態管理、有償調用的原則,確保醫藥儲備資金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保定市醫藥儲備有關的政府職能部門和承擔保定市醫藥儲備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是保定市本級醫藥儲備的主要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全市的醫藥儲備工作,推進全市醫藥儲備日常工作,協調并組織實施保定市醫藥儲備管理工作。主要職責:(一)編制、調整保定市醫藥儲備計劃;
(二)遴選確定承儲企業,與承儲企業簽訂“保定市醫藥儲備責任書”,向承儲企業下達儲備計劃;
(三)監督承儲企業做好各項儲備工作,加強對承儲企業儲備管理;
(四)緊急狀態下申請省醫藥儲備支援。
第六條 保定市財政局負責編制儲備資金預算,并會同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保定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保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保定市審計局等部門對醫藥儲備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 保定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及時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相關信息,提出保定市醫藥儲備品種、規模數量的意見。
第八條 保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保定市醫藥儲備品種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承儲企業的條件與職責
第九條 承儲企業由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保定市財政局根據企業管理水平、倉儲條件、企業規模、經營效益、銀行資信等級及誠信狀況(無信用不良記錄)等情況,并通過政府采購平臺公開招標擇優確定。第十條 承儲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節省運輸時間和便于日常監管,原則上是保定市范圍內重點骨干醫藥流通企業,具有較大的經營規模,且經營范圍與儲備品種相適應;
(二)嚴格執行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制度,符合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企業;
(三)具有完善的藥品、醫療器械倉儲和運輸條件;
(四)企業經營狀況良好,無虧損,管理規范,近三年未發生過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無違法違規行為;
(五)具備完善的藥品、醫療器械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在承儲期限內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執行保定市醫藥儲備計劃,落實儲備任務;
(二)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制定本單位儲備品種緊急調用操作程序,嚴格執行調用任務,確保調用時儲備藥品、醫療器械及時有效供應;
(三)加強儲備品種質量管理,根據質量管理要求,對儲備藥品、醫療器械在其有效期內進行適時輪換;
(四)建立健全醫藥儲備管理制度,加強儲備藥品、醫療器械的原始記錄、帳卡、檔案等基礎管理工作;
(五)建立嚴格的醫藥儲備資金管理制度,確保醫藥儲備資金?顚S;
(六)設立符合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庫房或相對獨立庫區用于執行儲備任務,并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七)按時、客觀、準確上報各項醫藥儲備統計報表;
(八)負責對從事醫藥儲備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 儲備管理
第十二條 保定市醫藥儲備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保定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的儲備品種、規模數量,編制、調整保定市醫藥儲備計劃。第十三條 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有關部門的災情、疫情預報藥品需求,按照實際需要和適當留有余地的原則,商保定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保定市財政局等部門后制定保定市醫藥儲備計劃,下達至承儲企業執行。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必須與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簽訂“保定市醫藥儲備責任書”。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儲備計劃,保證儲備品種數量落實到位。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不得擅自變更儲備計劃。計劃的變動或調整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調整建議,報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核批準。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組織采購的儲備品種,必須是依法取得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所生產。同時,要按醫藥采購終端價擇優購進,對批量較大的品種實行招標采購。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調出藥品、醫療器械后,應按儲備計劃及時補充儲備藥品、醫療器械的品種及數量。
第十九條 保定市醫藥儲備實行品種控制、總量平衡的動態儲備。
(一)對于能夠進行市場流通的儲備品種,實行保值輪儲的實物儲備管理模式。承儲企業按照有效期和質量要求對儲備品種進行適時輪換,保證儲備資金的保值使用,單個儲備品種的庫存量不得低于儲備計劃的70%。
(二)對于解毒殺毒、緊急救治等不宜進行市場流通的儲備品種,實行定期核銷的實物儲備管理模式。承儲企業按照儲備計劃進行實物儲備,根據儲備品種的有效期定期報損核銷。儲備品種在儲備期限內發生的倉儲、保管、緊急調用、過效期銷毀等費用經相關部門評審后,按照實際發生予以撥付。
(三)在發生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期間,承儲企業應在一周內,使儲備藥品、醫療器械的庫存總量不得低于計劃總量的95%。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對醫藥儲備品種實行信息化管理,加強入庫驗收、在庫養護、出庫復核管理,實行入、出庫簽字制。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要切實加強儲備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管理,落實專人負責,建立月檢、季檢制度,檢查制度及記錄,確保符合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有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藥品、醫療器械損失,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不得沖減醫藥儲備資金。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執行保定市醫藥儲備統計報表制度。
第五章 調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保定市醫藥儲備的動用原則:(一)發生一般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時,傷病員就醫的醫療機構醫藥供應出現缺口,且不能自己解決的,需緊急動用醫藥儲備的,由保定市醫藥儲備負責供應;
(二)發生較大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時,傷病員就醫的醫療機構及保定市醫藥儲備仍不能滿足需要的,不足部分由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省醫藥儲備支援。
(三)本著有償調用原則,國家、省或鄰市需動用保定市醫藥儲備的,可根據需要調用。
第二十五條 保定市醫藥儲備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調用:
(一)發生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確需動用的,由所在地區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向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書面申請及簽字確認的急救藥品、器械清單。
(二)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簽發“保定市醫藥儲備調用審批單”,向承儲企業下達書面調用指令,并明確調用品種、規格數量。
(三)承儲企業按照調用指令,在規定時限內將藥品、醫療器械發送到指定地點或單位,并對調出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負責。
(四)發生重特大規模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調用保定市醫藥儲備不能滿足需要時,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調用品種、數量需求向省醫藥儲備主管部門申請支援。
第二十六條 遇有緊急情況發生,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接到通知后,應立即通知承儲企業按要求先發送儲備藥品、醫療器械,7日內按第二十五條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遇有重大、特大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時,為確保及時有效救助,非藥品儲備承擔單位接到調用通知后,應按時送達所需急救藥品、醫療器械,完善接收手續,并按市場銷售價格結算貨款(若市場銷售價格低于成本價時,按成本價結算)。
第二十八條 保定市儲備藥品、醫療器械在調用過程中如發現質量問題,應就地封存,事后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接收單位和調出單位應立即向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通報情況,調出單位應立即將同批次、同品種規格的儲備藥品原地封存。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通知調出單位按同樣品種、規格、數量補調。
第二十九條 為保護調用者與承儲企業雙方合法權益,儲備藥品、醫療器械調出10日內,無論款項是否支付,原則上供需雙方需補簽購銷合同。
第三十條 申請動用醫藥儲備的當地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資金并及時將貨款支付給調出單位。
第三十一條 與保定市醫藥儲備有關的政府職能部門和承儲企業,要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單位名稱、負責人及值班電話報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并及時更新。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 保定市醫藥儲備資金是政府安排的專項資金,要加強管理,保證?顚S,不得擠占挪用,確保儲備資金的安全和保值。第三十三條 儲備藥品、醫療器械實行有償調用。調出方要及時收回貨款,調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外地調運我市醫藥儲備品種按照市場價結算。
第三十四條 保定市醫藥儲備資金由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保定市財政局按照儲備計劃及時撥付。
第七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五條 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保定市財政局等部門對各承儲企業落實醫藥儲備任務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六條 保定市財政局、保定市審計局、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部門負責對醫藥儲備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保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醫藥儲備質量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對出現下列情況的承儲企業,取消承儲資格,不再承擔相應儲備任務:
(一)挪用儲備資金,不能按計劃完成儲備任務的;
(二)由于經營保管不當發生嚴重質量事故的;
(三)管理混亂、賬目不清,弄虛作假,虛報近效期品種,核銷儲備資金的;
(四)發生變故不具備藥品儲備企業條件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能嚴格按照調用指令執行調用任務的;
(六)不能按時報送或拒報各項醫藥儲備統計報表和決算報表的;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八)其他不宜承擔儲備任務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承儲企業被取消承儲資格后,保定市財政局會同保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該企業進行儲備清算,追回儲備資金。
第四十條 承儲企業不嚴格執行調用任務,延誤救災防疫及突發事故急救藥品、醫療器械供應,弄虛作假,挪用儲備資金,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后果和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負責人的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一條 醫藥儲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2018年1月11日,原保定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保定市醫藥儲備管理辦法(試行)》(保政辦函〔2018〕6號)同時廢止。保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2020年2月3日實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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